类别 | 月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 | 适用地区 |
一类 | 2300 | 广州 |
| 2360 | 深圳 | |
二类 | 1900 |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
三类 | 1720 | 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肇庆 |
四类 | 1620 |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
说明:文件规定有条件的地市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调,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各市的具体标准请以当地公布内容为准。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一般情况下,职工的缴费工资是本人工资,缴费工资超过险种缴费基数上限的,以上限为缴费基数;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以下限为缴费基数。
以失业保险为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
目前我省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仍执行各市的政策规定,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对缴纳社保费的影响可能存在差异,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所在地税务微信公众号或者门户网站获取本地的相关信息。详情可咨询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或者社保热线1233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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